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颁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我省历史悠久,文化遗产十分丰富。目前我省已发现的地面不可移动文物点有1.8万余处,其中,已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59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81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3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4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村1个、名镇1个。拥有国有馆藏文物59万余件。拥有世界“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1项,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9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74项。这些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资源,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省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急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一些古城、古镇、古街、古村、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的整体风貌正在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一些重要文化遗产正在逐渐损毁或消亡。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我省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以及“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以抓改革、抓管理、抓创新、抓规划、抓行政执法、抓抢救保护、抓合理利用、抓传承发展、抓科学研究、抓队伍建设为重点,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力度,探索实现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新途径,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文化遗产保护得到全面加强,重要文化遗产基本实现有效保护。文化遗产保护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重要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防护能力和文物科技保护水平进一步提高,具有湖湘文化特色的博物馆及文化生态区保护体系初步形成,文化遗产管理初步实现信息化,人才队伍素质明显提高。保护文化遗产的理念深入人心,保护文化遗产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三、切实加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力度
(一)做好文物普查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组织做好我省第三次全国文物资源普查工作。在2010年前,要完成对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进一步调查、研究,力争有新发现、新认识,凡有重要发现,应根据价值及时申报和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并采取保护措施,依法予以登记、建档;要完成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珍贵文物的数据采集录入工作,逐步实现文物管理信息化。
(二)编制文物保护规划。各级政府要把文物保护纳入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切实组织做好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编制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把文物保护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文物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确保文物及其生存环境的安全。已确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要切实加强文物保护规划工作。2010年前,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完成辖区内省级以上重要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特别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合理利用文物资源。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和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各地在基本建设、旅游发展中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坚持在有效保护文物的前提下,进行经济建设,合理利用文物资源,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有关部门在编制景区规划时,应遵循文物保护单位的专项保护规划,并会同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共同做好规划的审核工作。要坚决避免和纠正过度开发利用文物,特别是违法将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和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的行为。对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文物破坏和损毁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对已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建立健全记录档案,设置专门保护机构或者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的监督和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利用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四)加强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力度。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特别是地下文物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等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进行勘查,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并在建设规划行政部门备案。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立项前征求相应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并由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制定保护方案并参与审核工作立项、设计论证等工作。涉及地下文物的,建设单位要依法事先通过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工程中有关文物保护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支付。省物价、财政、文物行政部门应本着保护与建设两利的原则,根据实际进一步完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收费管理办法。
(五)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申报、评审工作。已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当地政府要认真制定保护规划,并严格执行。在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把历史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省直有关部门要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跟踪监测,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实施文物保护重点工程。通过重点规划、重点投入、重点指导,全面实施“十大主题文物保护展示体系工程”,即湘东“湖湘文化”文物保护展示体系、湘西“五溪文化”文物保护展示体系、湘南“石刻文化”文物保护展示体系、古代大遗址文物保护展示体系、宗教文化文物保护展示体系、古城古村古镇文物保护展示体系、中华民族始祖崇拜文物保护展示体系、湖湘名人文物保护展示体系、革命文化遗产保护展示体系、民族民俗文物保护展示体系,使我省文物逐步实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七)加强博物馆建设和管理。博物馆是集中收藏、保护、研究、展示文化遗产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条件成熟的地方一定要高度重视国有博物馆建设,纳入城乡建设统一规划,在选址、立项、征地、投入等方面给予优惠。各地应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非国有博物馆,逐步建成具有湖湘文化特色的博物馆体系。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博物馆的管理和指导,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博物馆陈列展览质量和水平,提高博物馆专业队伍素质。各级政府要加大馆藏文物科技保护力度,实施馆藏文物信息化管理和保存环境达标建设。
(八)加强革命文物的抢救、保护、管理和宣传。各地应高度重视革命文物的保护和纪念馆建设,坚持把整体保护革命文物和充分展示革命文物内涵作为发展“红色旅游”的重要工作来抓,认真做好“红色旅游”及韶山“一号工程”中涉及的文物保护、征集、展示工作。充分发挥革命文物资源的宣传教育作用,积极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九)清理整顿文物市场。加强对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把握文物市场准入条件,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确保文物市场健康发展。依法加强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备案工作。坚决取缔非法文物市场,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格执行文物出入境审核、监管制度,加强鉴定机构队伍建设,严防珍贵文物流失。
(十)加大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力度。要抓紧做好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确定凤凰古城、洪江古商城、湖南古代简牍及遗址群等为重点对象,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项任务和目标,重点申报,重点整治,力争“十一五”期间我省“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四、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分地区、分类别制订普查工作方案,3年内要基本完成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和公布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二)加快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各地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明确保护范围和保护重点,并认真付诸实施,逐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试点工作。试点分综合性试点和专业性试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作为国家的综合性试点地区,要从宏观管理的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法规建设、投入机制、组织工作体系等进行探索,侧重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省及各市州选择具有独特历史文化价值、特色鲜明、处于濒危状态急需抢救、工作基础好的项目作为专业性试点。专业性试点要针对某一门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制定保护标准和具体保护措施,侧重探索专业门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思路、办法。试点工作要分级开展,分级管理。通过试点探索与实践,摸索出不同地域、不同层面保护工作的经验,并在总结、交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在全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要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积极争取我省具有重大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报国务院备案。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五)积极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征集、保存和传播,组织各类文化文物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和实际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组织文化文物部门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要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确属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要尽快列入保护名录,抓紧抢救和保护。
(六)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和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活动。
五、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文化文物部门进一步完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规范各级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名称,充实人员力量;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领导责任制,积极建立本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建立文化遗产保护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和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应定期研究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全省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文化、文物、建设等相关行政部门应认真组织好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担负起本辖区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责任。各基层文博单位、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应切实履行好对本单位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职责。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保护职责,防止文化遗产的破坏、流失,保障文化遗产的安全,维护文化遗产管理秩序。
(二)建立多元化的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加大对国有公益性博物馆、纪念馆和重点文物管理单位的经费投入,保障重点博物馆必要的文物征集费用。要抓紧制定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化遗产保护社会基金,筹集社会资金用于文化遗产保护。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公益性博物馆、革命纪念馆等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加快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积极推进《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出台。要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各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因执法不力造成文化遗产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好“文化遗产日”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参与保护的使命感与责任感,使热爱、珍惜、保存、维护和抢救文化遗产的理念深入人心。文化、文物部门要充分利用文化遗产资源,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创新体制机制,举办陈列展览、论坛、知识讲座等活动。教育部门要将组织学生参观学习优秀文化遗产、参观当地博物馆、纪念馆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各类新闻媒体要发挥宣传主渠道作用和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开设专题、专版、专栏的形式,介绍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大力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及事件,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21日 实施日期:2006年09月2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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