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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活的人类财富”国家体系指南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一、导言

  1. 背景

  2. 定义

  3. 目标

二、建立“活的人类财富”国家体系的要素

  1. 法律规定

  2. 识别和认定

  3. 专家委员会

  4. 选择标准

  5. 被提名者的数量

  6. 对被任命者的奖励

三、可持续性保护的方法

  1. 培训

  2. 建档

  3. 传播

四、协助建立 “活的人类财富” 国家体系

  一、导言

  1. 背景

  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已经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2003 年10 月17 日,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大会举行的第三十二届会议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第二条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各个团体、群体和个体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确保并促进创造力和文化多样性的延续。然而,由于从业者的减少、资金的匮乏以及全球化的负面影响等原因,许多与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知识和技能正面临消失的危险。这些知识和技能具体存在于音乐、舞蹈、戏剧和手工艺等文化表现形式中。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从被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要素以及具体表达这些要素的个人和团体的认定开始,将各种行动结合在一起。一个重要的、初步的方法是通过拟定并定期更新一份或数份国家名录来确保认定工作的实施。(参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12条)。此外,也应采取其他有效方法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在一个连贯的系统内采取这些行动应为最好。

  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性保护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进一步发扬这些知识和技能,并将这些知识和技能传给下一代。同时应注意,遗产的持有者必须得到认定并获得官方认同。因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议各成员国建立“活的人类财富”国家体系。

  在199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行委员会的第142次会议上,韩国建议确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活的人类财富”计划,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决议,鼓励成员国在各自的国家中建立这样的体系。其后,为了促进了解和鼓励建立国家体系,国际上举办了多次会议和研讨会。

  第一个“活的人类财富体系”是由日本在1950年创立的(即“人间国宝”的认定制度)。韩国于1964年建立了这个体系。其它六国――菲律宾、泰国、罗马尼亚、法国、捷克和保加利亚,都已建立了内容各不相同的国家体系。

  2. 定义

  “活的人类财富”是指在表演和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要素时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方面有着极高造诣的人,是已经被成员国挑选为现存的文化传统之见证,也是生活在该国国土上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创造天赋的见证。

  以下的定义引自《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世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再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第2条第1款)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第2条第2款):

  一、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二、表演艺术;

  三、社会习俗、仪式、节庆活动;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认定、建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第2条第3款)

  3. 目标

  1) 建立“活的人类财富国家体系”的主要目的是保存在制定、表演和创造文化表现形式方面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成员国认为,这些文化表现形式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文化价值。

  2) 除公众认同之外,该体系可为被认定的“活的人类财富”提供特殊的津贴或补助金,以便他们能够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些责任包括:

  -巩固和发展他们的知识和技能;

  -通过有效的培训项目将他们的知识和技能传给年轻一代;

  -通过捐赠帮助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对其进行记录(以录音、录像、出版等方式);

  -通过举办展览、展示等方式传播他们的知识和技能;

  -成员国规定的其他义务。

  这个体系也应该鼓励年轻人学习并获得表演或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要素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给予他们国家或国际的认同及支持。

  二、建立“活的人类财富” 国家体系的要素

  1. 法律规定

  1) 希望建立“活的人类财富体系”的成员国需要建立与其国情特殊性相一致的管理手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并没有一个单一的方法可以推荐。举例来说,成员国没有必要通过一部全国性的法律在其法律结构内建立“活的人类财富体系”。这样的体系也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来建立,在一个特定的政府部门的权力范围内进行运作,或通过由政府资助的非政府组织来建立。

  2) 然而,通过法律规定建立“活的人类财富体系”的理由也是充分的。

  这样可以建立一个正式的结构,使该体系运行其中,使人们了解这个体系是什么,怎样运转,以及人们能从中得到什么。

  法律规定可以用来作为教育的工具,向公众阐明什么是“活的人类财富”,以及他们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什么。以法律形式存在的事实将使有关部门能够利用该体系作为教育和宣传的框架。

  2. 识别和认定

  1) 一旦决定建立“活的人类财富体系”,就有必要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哪些要素要在全国或地方的层面上进行保护。事实上,成员国所做的决定差异很大。

  2) 因此,一个“活的人类财富体系”并不需要覆盖全国,也无须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个方面。计划的执行主要取决于成员国希望达到什么效果,而不应过多地受别国已经做了些什么的影响。

  以下是一些可以实现的方案和方法:

  - 这个体系可能由于特殊原因局限于成员国的某一特定地区。例如,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即某省或某区域内的各种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常丰富,需要保护和保存。

  - 可以有限度地应用该体系以便检验其运转。

  - 这一体系的应用可能仅限于某些特定人群,特别是少数民族或原住民人口。

  -这一体系建立后可能还会做出调整,以适应成员国文化的方方面面。

  3. 专家委员会

  1) 各成员国无论建立这个体系的目标是什么,都需要建立一个相应的机构以做出适当的决定。该机构的性质将反映各成员国需要优先考虑的问题。

  2)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议成立“专家委员会”,其主要的职责是向政府负责文化事务的部长提出建议。在多数情况下,该部长将做出有关遴选“活的人类财富”的最终决定, 该部长在其他方面的作用取决于该成员国的行政设置规定。专家委员会应由政府官员、学者、非物质遗产团体的资深人士(可包括“活的人类财富”的当选人士或候选人士),以及其他专家。 该委员会应有一个永久的秘书处辅助工作。

  3) 专家委员会的首要任务是调查哪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得到识别或认定,从而受到全国或地方的优先保护。务须明确的是,优先保护并不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其它组成部分不重要。专家委员会必须考虑到哪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灭绝,以及存在哪些资金和行政方面的限制。

  4) 专家委员会将负责向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提供一份在相关知识和技能方面有很高造诣的人员名单,以下文(4)中的选择标准作为指导性参考。

  在任命这些人士时,推荐以下三种形式:

  提名个人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某个领域的知识和技能方面造诣较高的个人的提名是合适的。

  认定集体

  某些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必要对掌握有关知识和技能的集体做出推荐。 例如,在表演艺术或应用艺术方面,当集体表演比个人的作用更重要时,即可采取这种方式申报。

  认定团体

  在某种情况下通过认定一个团体的领导者来认定这一特定团体也是可行的。如在表演艺术和应用艺术中,该团体的成员是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主要传承者,而整个团体的贡献比个人的作用更加重要。此类提名需要由团体选出一个领导者。

  5) 专家委员会可以依靠其成员的知识和专业意见提名。然而,如能建立一个可以使合适的人选引起专家委员会注意的体制则更好。 专家委员会可以每年在商定的时间提出建议,也可每两年或三年一次。普通公众也能进行推荐,共同拥有知识和技能的人,包括“活的人类财富”,也可参与提名的过程。所有的提名将在与传承人协商后提出,未经传承人同意,不能做出与传承人或其传统有关的决定。

  6) 专家委员会有责任在与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协商后,提出取消任命“活的人类财富”的建议。取消的原因各异,可能包括如下几点:

  被任命者没有履行应尽的职责

  被任命者不能够达到“活的人类财富”的任命标准。

  7) 委员会将负责继续监督“活的人类财富”。这包括保证“活的人类财富”能继续履行其职责,如必要,可进一步创造条件以促使被任命者继续履行职责。(参见”三”可持续性保护方法)

  认定与命名的方法概括如下:

  决定该计划在一国内的实施范围,例如,是否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还是仅限于某一特定地区、某特定人群或特定团体;

  建立专家委员会以便:

  - 推荐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素;

  - 提名这些领域内的知识和技能持有者作为“活的人类财富”候选人;

  - 如有必要,取消任命;

  - 保证对“活的人类财富”的连续监督。

  4. 选择标准

  1) 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素

  在通过“活的人类财富体系”来选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素时,成员国应考虑以下标准:

  - 此要素作为人类创造性天赋之证明的价值;

  - 其文化与社会传统的根源;

  - 其对于一特定领域、群体或团体的代表性;

  - 由于缺乏保护手段或全球化进程的负面效应,该要素面临的消失的危险。

  2) 活的人类财富

  在提名个人或团体作为“活的人类财富”时,专家委员会应该考虑到以下标准:

  - 展示出知识和技能运用上的卓越性;

  - 该个人和团体的贡献;

  - 该个人或团体进一步开发其知识和技能的能力;

  - 该个人和团体将知识和技能传给受训者的能力。

  5. 被提名者的人数

  我们无意于规定每年、每两年或每三年提名的最高人数,因为此类决策将影响到不同成员国的不同方面。 预算原因可能会限制任命,或者因为要保证作为“活的人类财富”的杰出性而对任命进行约束。关于地域的或原住民群体的代表性的一些问题可能也很重要。然而从立法的角度看,委员会公开宣布将采取的限制措施以及在每一环节中规定最高任命人数是非常重要的。

  6. 对被任命者的奖励

  1) 对“活的人类财富”的最大奖励就是公众的认可。为保证达到这样的目的,颁奖应该在正式的、由国家高层的社会名流主持的仪式上进行,授予被任命者一个有特别意义的徽章,如果这项仪式能与相关的文化遗产项目的揭牌或庆祝活动有联系则更好。

  2) 为了鼓励“活的人类财富”,使其能够履行职责,也应该考虑给予经济奖励。经济奖励可以是一笔奖金,也可以每年或每月付给津贴,这项津贴可以是税前的,也可以是免税的。津贴可以根据需要或“活的人类财富”的收入变化进行调整。“活的人类财富”运用其知识和技能从事某种艺术是应该引以为荣的,对于传承者表演或展示时所获得的收入应该适当准予免税。

  3) 各成员国可以为“活的人类财富”提供财政帮助,使其能够进行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或创造。这可能包括当他们在建设和经营工作室、工场以及培训设施过程中遇到资金困难时提供设备和物资。

  4) 各成员国还可以根据国家的社会结构考虑给予其他奖励。例如,在没有公共医疗服务的国家,医疗和住院优惠也是一种相当可观的奖励。同样,由成员国支付保费的终身保险政策也是一种奖励。

  三、可持续性保护的方法

  1. 培训

  有效的培训,无论是正式的教育机构还是直接的、传统的师徒传授,对于保证将“活的人类财富”的知识和技能传给年轻人都至关重要。在这一点上,成员国将与一些有实力的机构联合,为“活的人类财富”提供技术和财政支持,从而保证有效的培训项目的开展。

  2. 建档

  成员国应该同其他有实力的组织和档案机构联合,使用各种可行的方法(如收藏、编目、抄写等),保证为“活的人类财富”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建立档案。这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13条(d)中也有规定,此项条款鼓励缔约国“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以便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机构并创造条件促进对它的利用”。

  此外,在执行这些措施时,建议建立机构清单,包括档案及文献系统、博物馆或民族学的机构,以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博物馆;同时培养收藏家、档案和文献工作者及其他方面的专家。

  3. 传播

  成员国应和其他一些有实力的机构一同努力,不断增强公众在“活的人类财富”方面的意识。这包括:

  1) 通过定期组织表演、展示、展览等活动来保证公众的知晓度。这样,就会产生公众支持,“活的人类财富”就会有进一步发展他们的知识和技能的动力,年轻的受训者也有机会丰富他们的经验。

  2) 为研究、出版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音频、视频和多媒体文献提供资助。

  3) 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教育课程。

  4) 发展策略,以鼓励公众欣赏或使用作为老师、表演者和工艺大师之“活的人类财富”的创造。

  四、协助建立“活的人类财富”国家体系

  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其常规预算资金外,将通过“参与计划”和预算外的捐献,提供资金或技术支持,以帮助成员国建立全国范围的“活的人类财富体系”。

  2. 考虑到刚刚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将来生效的问题,计划应进行调整,以便与缔约国执行公约所采取的全国性保护行动相一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为达到以下目的提供资金和技术帮助:

  1) 建立一个或多个需通过“活的人类财富体系”进行保护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

  2) 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活的人类财富”清单;

  3) 支持传承行动的实施,如在技能和知识方面进行培训、建档和传播等工作。

  许多地区已计划建立或正在建立全国性的“活的人类财富体系”, 包括:非洲(约七个国家),拉丁美洲(巴西),亚太(柬埔寨和斐济)以及阿拉伯国家(马格里布地区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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