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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标识竞标规则和程序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于2003年10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第32届大会上获得通过并于2006年4月正式生效。我国于2004年8月批准《公约》,是第6个加入《公约》的国家。在2006年6月召开的首届缔约国大会上,我国高票当选由24个国家组成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委员国。委员会肩负着制订《公约》实施细则、宣传《公约》目标、监督《公约》实施情况等职能。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文化部一直重视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这一领域的各项合作,积极组团参加委员会工作。《公约》标识征集是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之一,为使我国专业人士参与这一有意义的工作,现特转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秘书处向全球普发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标识竞标规则和程序。

                         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

                           2008年3月3日


   1. 组织者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非物质文化遗产科(标识竞赛)

    地址:1 rue Miollis 75732 PARIS CEDEX 15 FRANCE

    因特网网址:www.unesco.org/culture/ich/en/emblem/

    电子信箱:ICH-emblem@unesco.org

    《公约》网站:www.unesco.org/culture/ich

    2. 竞赛目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举办关于设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标识的国际竞赛,必须充分体现《公约》的宗旨和精神。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活的遗产)是文化多样性的主要推动力,而维护文化多样性则是持续创造的保证。

    《公约》强调活的遗产表现形式,因为它们对树立使其得以产生、传承和再生的有关社区的认同感和历史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口头传说;传统舞蹈、音乐和戏剧;有关自然界的传统知识;节庆活动和社会传统;手工艺知识和技能。

    《公约》旨在寻求保护这一遗产,保证遗产得到尊重,提高公众对遗产重要性的认识,鼓励鉴赏这一遗产。保护活的遗产就是要确保遗产的生命力:鼓励遗产代代相传,促进遗产的不断创造和再创造,增强遗产在相关社区和群体中的作用。

    《公约》认为,被其社区认为是至关重要的所有表现形式和传统都具有同等的价值,而且他们之间没有等级划分。欲了解有关《公约》的更多信息,请候选人查阅网站:www.unesco.org/culture/ich.

    3. 参赛条件

    本次竞赛向所有人开放,其中包括:绘画专业人员、艺术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业人员。候选人以其私人和个人身份参赛。未成年人的设计方案须由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人士递交。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希望世界各地区都能参加本次竞赛,因而鼓励来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专业和业余美术设计师、艺术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业人员提交设计方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工作人员和雇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政府间委员会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无资格参赛。

    为获取有关文件,请候选人查阅标识竞赛网页:www.unesco.org/culture/ich/en/emblem/

    4. 遴选标准

    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基本标准:

    · 象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 不得冒犯任何民族、文化或宗教情感;

    · 列有“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 和(或) “ Patrimoine Culturel Immatériel”的英文和(或)法文字样。

    b. 设计构思欣赏标准:

    · 针对性/实用性――就世界所有地区和与《公约》的联系而言;

    · 视觉效果的质量和独创性;

    · 美学价值。

    c. 设计形式欣赏标准:

    · 可读性和便于一目了然的识别程度;

    · 易于利用、换位和改编(特别是便于电子媒体用彩色正负片进行小平面复制)。

    5. 设计方案的提交

    设计方案应在2008 年3 月17日17时(巴黎时间)之前送达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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