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宗 旨
a)宣布的目的在于奖励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优秀代表作品。这一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文化场所或民间和传统表现形式)将被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b)此项目旨在鼓励各国政府、各非政府组织和各地方社区开展鉴别、保护和利用其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活动,因为这种遗产是各国人民集体记忆的保管者,只有它能够确保文化特性永存,宣布的目的还在于鼓励个人、团体、机构或组织根据教科文组织的各项目标,并配合教科文组织在这方面的计划、尤其是配合《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1989年)的后续活动,为管理、保护、保存或利用有关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做出卓越贡献。
c)在进行这种宣布的范围内,“文化场所”的人类学概念被确定为一个集中了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但也被确定为一般以某一周期(周期、季节、日程表等)或是一事件为特点的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和这一地点的存在取决于按传统方式进行的文化活动本身的存在。
d)根据上述《建议案》,“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一词的定义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除了这些例子以外,还将考虑传播与信息的传统形式。
e)教科文组织将努力保留预算拨款和寻求预算外资金,用来援助会员国建立候选档案,负担评审委员会评估候选材料的费用。宣布之后,提供的奖金或捐款将使教科文组织能够鼓励开展有关文化场所或文化表现形式的保护,保存和复兴的活动。本组织也可提供人力资源和专门知识方面的援助。
f)总干事将根据他们的要求,定期向会员国以及第1条(b)款所涉其他任何一方寄发已被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清单,并标明其来自哪些社区。
二 称 号
符合本《条例》所规定之标准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可以被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三 周 期
a)任何代表作均需由总干事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在每两年于巴黎教科文组织总部或总干事选择的任何其他地点举行的公开仪式上宣布。
b)在应宣布代表作那一年,如评审委员会认为任何候选者均不符合本《条例》第6条所规定的标准,它可保留不提任何建议的权利。
四 评估程序
a)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之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选定工作将委托一评审委员会进行,该委员会最多由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与各会员国磋商后任命的八名成员组成,但应确保:
*创作人员与专家之间的平衡,
*地理分配的平衡,
*妇女和青年代表的平衡,
*所代表的学科之间的平衡,如音乐、口头文学、表演艺术、礼仪、语言及手工艺和传统建筑专门知识等。
b)基于下面提出的一般选择标准,评审委员会将拟订两份呈报总干事审批的文件议事规则草案,拟定候选材料的指南,其中将提出详细的选择标准。
c)在行使其职责时,评审委员会绝不考虑有关个人的国籍、种族、性别、语言、职业、意识形态或宗教。不过,评审委员会可要求业经证实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者参与或提出意见。
d)评审委员会将向总干事推荐一份最少六名、最多十名获奖候选者的名单。
五 候选材料之提交
旨在被宣布为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候选材料应由
a)各会员国和准会员国政府,
b)各政府间组织经与有关国家的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磋商后,或
c)与教科文组织保持正式关系的各非政府组织(ONG)经与本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磋商后,提交教科文组织总干事。
每个会员国每两年只能提交一份候选材料。涉及若干会员国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候选材料将在上述限额之外予以考虑。
六 标 准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需由总干事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予以宣布,宣布的标准如下:
为评估候选材料,评审委员会需考虑两组同样重要的标准:文化标准和组织标准。
(ⅰ)文化标准:
被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文化场所或形式应有特殊的价值,应证明:
a)具有特殊价值的非物质遗产的高度集中;或
b)从历史、艺术、人种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或文学角度来看是具有特殊价值的民间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在评估有关遗产的价值时,评审委员会应考虑下述标准:
1.其是否有作为人类创作天才代表作的特殊价值,
2.其是否扎根于有关社区的文化传统或文化史,
3.其是否具有确认各民族和有关文化社区特性之手段的作用,其是否具有灵感和文化间交流之源泉以及使各民族和各社区关系接近的重要作用,其目前对有关社区是否有文化和社会影响,
4.其是否杰出地运用了专门技能,是否发挥了技术才能,
5.其是否具有作为一种活的文化传统之唯一见证的价值,
6.其是否因缺乏保护和保存手段,或因迅速变革的进程、或因城市化、或因文化适应而有消失的危险。
(ⅱ)组织标准:在提交旨在被宣布为人类和非物质口头遗产代表作之文化场所或形式的候选材料时需随附:
a)适合有关文化表现形式的行动规划,该规划需说明今后十年为保护、保存、支持和利用有关口头和非物质遗产而打算采取的法律和实际措施。该行动规划需根据传授传统的内源机制的保护情况对所提出的措施以及如何实施这些措施进行全面的说明;
b)关于行动规划与《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中所规定的措施协调一致以及与教科文组织的宗旨协调一致的说明;
c)关于为使有关社区参与保护和利用自己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而应采取之措施的说明;
d)有关社区和/或政府中确保有关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今后具有与所提交的候选材料中所述地位相一致之地位的负责人名单;
在评估行动规划是否有针对性时,评审委员会应考虑到:
1.公共当局和非政府组织在保护、保存、法律保护、传授和传播有关的文化价值方面的权限;
2.是否已从尊重地方和国家传统的角度建立了适当的管理机制以及监督实施原始计划的有效机制;
3.为使有关社区的所有个人成员了解有关遗产的价值和对其进行保护的重要性而采取的措施;
4.赋予有关社区的作用和好处;
5.赋予有关遗产拥有者的作用;
6.采取的措施:
a)为保护和利用有关遗产而在地方社区内采取的措施;
b)为记载这些传说,使研究人员在国家和国际范围内能获得这些材料,以及为鼓励作为保护这种遗产的方法的科学研究而采取的措施;
c)为完善专门技能、技术或有关的文化表现形式而采取的涉及有关遗产拥有者的措施;
d)为向学员和/或一般地说向青年传授专门技能、技术或文化表现形式而采取的涉及有关遗产拥有者的措施。
七 监 督
既然宣布本身是对行动规划的承认,至少是部分承认,就必须确保对该规划的监督。这一活动应以下述方式进行:
*获奖者坚决为此履行承诺,而且每两年应向教科文组织报告行动规划的实施情况;
*如连行动规划的基本要素都不遵守,所作的宣布则有可能被撤销。
八 行政管理
评审委员会的工作将因总干事为此指定一名教科文组织秘书处成员而获得便利。“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秘书处将在总干事的授权下负责实施本条例,尤其负责完成下述任务:
a)征集候选材料;
b)记录候选材料;
c)在与非物质遗产方面的非政府专门组织协商后,将候选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d)根据其议事规则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
e)监督有关已宣布之场所的行动规划的实施情况;
f)开展“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的宣传活动,以使公众了解保护非物质遗产的重要性;
g)寻求必要的预算外资金,以帮助获奖者开展保护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