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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建议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于1989年10月17日至11月16日在巴黎召开第25届会议:

  考虑到民俗是构成人类遗产的一部分,是将不同人和社会团体聚到一起并标明其文化身份的一个强有力的手段;

  注意到其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重要性,在人类历史中的角色,及其在当代文化中的地位;

  强调民俗作为文化遗产和生活文化的一个主要部分的特性和重要性;

  认识到民俗的传统形式,特别是那些与口头传统有关的方面具有的极度脆弱性和可能遗失的危险;

  着重强调在所有国家认识民俗地位的需要和面临来自多种因素的危险;

  认为政府在保护民俗中应扮演一个决定性的角色,并尽快采取行动;

  在第24届会议上决定,根据章程第四条第四款的内涵,应就民俗保护向成员国提出建议,于1989年11月15日通过本建议。

  大会建议成员国应依照各国宪法实际采取法律措施或其他方法来应用以下民俗保护规定,使本建议中规定的原则和标准在本国内发挥效力。

  大会建议成员国将本建议传达给对民俗保护问题负责的机构、部门或团体,传达给关心民俗的各种组织或机构,以引起他们的注意。同时鼓励其与涉及民俗保护的相关国际组织联系。

  大会建议成员国应在此时以此种方式服从关于使该建议生效的行动的组织报告。

  一 民俗的定义

  本建议的目的:民俗(或传统的大众文化)是文化团体基于传统创造的全部,通过群体或个人表达出来,被认为是就文化和社会特性反映团体期望的方式;其标准和价值是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流传的。其中,其形式包括语言、文学作品、音乐、舞蹈、游戏、神话、仪式、习俗、手工艺品、建筑及其他艺术。

  二 民俗的鉴别

  民俗作为文化表现的一种形式,必须通过并为能标明其身份的群体(家庭、职业者、国家、地区、宗教、种族等)加以保护。到最后,成员国应根据下列目的鼓励关于国家、地区和国际级的适当的调查研究:

  (1)考虑到民俗机构的地区和全球记录,发展民俗相关机构的国家清单;

  (2)考虑到不同机构所使用的分类系统的整合需要,创立鉴别和记录系统(收集、目录、抄本)或发展那些已经以手册、收集指南、目录模版等方式存在的系统;

  (3)激励通过以下方式创立民俗分类标准

  (ⅰ)供全球使用的民俗总框架;

  (ⅱ)全面的民俗记录;

  (ⅲ)民俗地区分类,特别是现场试验计划。

  三 民俗的维护

  维护关系到与民俗传统相关文件。如果此类传统不被利用或已改进,保护目标是为研究者和传统承担者提供能使他们理解传统改变过程的数据。当具有发展特性的生活民俗不能总是直接被保护,以有形的形式确定下来的民俗应得到有效保护。

  到最后,成员国应:

  (1)建立所收集的民俗得以适当保存和利用的国家档案;

  (2)为服务目的建立中央国家档案功能(中央目录、民俗材料信息和包括保护在内的民俗工作标准的传播);

  (3)创建博物馆或在现有博物馆中开辟民俗区,从而使传统通俗文化得以展示;

  (4)优先考虑强调文化现在和过去方面的体现传统和通俗文化的方式(显示其环境、生活和工作方式及其已创造的技能和技术);

  (5)协调收集和存档方法;

  (6)从物理保护到分析工作,培训民俗保护方面的收集者、案卷保管人、文献资料工作者和其他专家;

  (7)为所有民俗材料提供安全保障和工作备份的方法,为地区机构提供备份,以此保障文化团体获得材料。

  四 民俗的保存

  保存与民间传统保护及其传承者有关,考虑到每人对自己文化所持有的权利和其相关文化常常受到大众传媒形成的工业文化影响侵蚀的事实。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在创造它们的团体内外民间传统的地位和经济支持。到最后,成员国应:

  (1)在正式和校外课程中设计和介绍民俗的教学和研究,以适当的方式特别强调增强民俗的意识,不仅考虑乡村和其他原始文化,而且还考虑那些由不同社会群体、专业人士、机构等在城市区域创造的文化,以此促进对文化多样性和世界不同理念的更好理解,特别是那些不在主体文化中体现的文化;

  (2)通过支持他们在文献、档案、研究等领域的工作以及传统实践来保证不同文化团体得到自己民俗资料的权利;

  (3)建立在多学科基础上的国家民俗委员会或类似团体应体现出不同的兴趣组;

  (4)为个人和机构提供精神和经济支持来研究、传达、培养或持有民俗;

  (5)促进民俗保存的相关科学研究。

  五 民俗的传播

  人们应注意到民俗作为文化标志因素的重要性。该条款对文化遗产的广泛传播是必要的,使民俗的价值和保护需要得以认识。但是,应避免传播中的曲解,从而使传统的完整性得到保护。为了促进更好地传播,成员国应:

  (1)鼓励组织国家、地区和国际活动,例如交易会、节日、影片、展览会、研讨会、座谈会、讨论会、培训班、大会等等,同时支持传播和出版材料、论文和其他成果;

  (2)鼓励民俗材料广泛覆盖于国家和地区新闻、出版物、电视、广播和其他媒体中。例如通过准予,通过为民俗工作者创造工作,通过确保大众传媒所收集到的这些民俗材料的适当存档和传播,通过那些组织中民俗部门的建立;

  (3)鼓励与民俗相关的地区、市政当局、协会和其他团体为民俗工作者建立全职工作来激励和配合当地的民俗工作;

  (4)为教育材料产品提供现有成果和新成果的创造物,例如录像影片基于现在的现场工作,鼓励在学校、民俗博物馆、国家和国际民俗节和展览会中的使用;

  (5)通过文件中心、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和特殊民俗报告及年鉴保证民俗充足信息的可利用性;

  (6)根据双边文化协定,推动与民俗有关的个人、团体和机构间的国家和国际性会议和交流;

  (7)鼓励国际科学团体采用道德准则来保证传统文化的适当方式。

  六 民俗的保护

  至于智力创造的民俗机构是否是个人的还是集体的,都值得以经过授意的方式进行保护,为智慧产物提供保护。此类民俗保护已经成为国内外不损害相关合法利益,提升进一步发展、维护和传播手段的不可缺少之物。
暂且不谈民俗表现保护的“智力财产方面”,已有多种已得到保护的权利种类,应继续在今后的民俗文件中心和档案馆受到保护。到最后,成员国应:

  (1)考虑到“智力财产”方面:引起相关机构注意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智力财产相关的重要工作,当认识到该工作仅关系到民俗保护的一个方面,在区域范围内保护民俗的独立行动需要是紧急的;

  (2)考虑到的其他权利包括::            

  (ⅰ)作为传统的传承者来保护信息(保护隐秘和机密性);

  (ⅱ)通过保证所收集的材料在档案馆中被保护于良好的状态和合理的方式方法来保护收集者的兴趣;

  (ⅲ)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所收集的材料,以避免有意或无意的误用;

  (ⅳ)认识到档案的责任性,从而监测所收集材料的使用。

  七 国际合作

  考虑到加强文化合作和交流的需要,特别是为了开展民俗发展和复兴项目,以及一成员国专家在另一成员国领土上的研究,通过人类和材料资源,成员国应:

  (1)与涉及民俗的国际和地区协会、机构及组织合作;

  (2)在民俗的认识、传播和保护领域合作,特别是通过:               

  (ⅰ)各种信息交流,科学和技术出版交流;

  (ⅱ)为专家培训提供旅费补助,派遣科学技术人员和设备;

  (ⅲ)促进当代民俗文献领域的单边或多边项目;

  (ⅳ)组织特殊项目,特别是民俗数据和表现分类,以及研究中的现代方法和技术中的专家会议、研究课题和工作组;

  (3)考虑到民俗传播,进行密切合作,以确保不同兴趣组织(团体或普通或合法人)享有缘于调查、创造、组织、表演的经济、精神和所谓类似权利的国际性;

  (4)保证本土研究已经开展的成员国有权获得相关成员国的文献、记录、影像、电影及其他材料的副本;

  (5)制约可能损害民俗材料,或降低其价值,或阻止传播或使用的行为,不论这些材料是否在本国或他国形成;

  (6)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民俗,阻止其暴露在所有人类和自然灾害中,包括来自军事冲突、军队占领或其他类型公共混乱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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