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政策法规
国际级
国家级
省级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的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部决定,在全国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开展普查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是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认定和抢救一批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处于濒危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普查的范围

  凡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在普查范围内,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宇宙和社会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艺;与上述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具体参见《普查工作手册》)。

  三、普查工作的指导原则

  (一)全面性

  1.普查应涵盖本地所有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部类别,不应有任何遗漏。

  2.注意吸纳以往调查成果,对已调查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进行认真复查和核对,注意了解其现状。

  (二)真实性

  1.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和原貌。

  2.确保普查内容和成果真实可靠。

  3.杜绝提供虚假材料。

  四、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

  1.要把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的普查工作班子,确定实施单位,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辖区的普查工作。

  2.为保证普查工作的科学规范,加强专业指导,我部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专家指导组,对全国普查工作进行咨询、指导、检查与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普查工作专家指导组,指导本地区普查工作。

  3.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邀请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专业人员参加普查工作。

  (二)经费来源

  各地普查工作的经费主要由当地财政支出,中央财政将按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给予适当补贴。

  五、普查工作的步骤

  (一)普查试点阶段

  1.普查准备

  (1)了解和掌握以往工作成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普查工作方案和计划。

  (2)开展普查人员培训。

  2.普查试点

  (1)确定普查试点地区,有计划地开展普查试点工作。

  (2)总结普查试点经验,以点带面,稳步推动本地区普查工作的开展。

  (二)普查全面开展阶段

  1.在总结普查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普查工作方案,有计划地按地区、分类别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

  2.全面了解、掌握各地区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三)普查总结阶段

  1.撰写并提交本地普查工作总结报告,其内容应包括普查工作的时间、地点、人员安排及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布、价值、现状等。总结报告以文字为主,并应配备必要的图片和音像资料。

  2.按照全国统一的体例、标识,绘制本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地图集。

  3.提交本地保护项目清单,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目录、重点抢救项目名单、分期保护项目名单等。

  4.总结普查成果,编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地图集》。

  六、普查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善于开展田野调查工作和保护工作的专业人才。

  (二)在普查工作中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

  (三)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严格遵守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

  (四)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沟通和交流,并将本地普查工作的进展情况,以简报的形式报文化部和“保护工程”国家中心。

  (五)全国的普查工作应在2008年底结束,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普查工作的进度。我部对普查工作任务完好较好、成绩突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九日

 

湘ICP备05011312 版权所有 湖南图书馆 备案证书 2016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