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文化部印发了《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办社图函〔2007〕111号)。经各地推荐、申报,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社会公示和复审,最后确定第一批民间文学、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等5大类的226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现予以公布。今后,我部将陆续分类、分批公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为重要特征。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公布,对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弘扬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精神和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二○○七年六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