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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
苗族“四·八”姑娘节
绥宁苗族“四•八”姑娘节,又称“黑饭节”、“乌饭节”,主要流传于以绥宁县黄桑为中心的苗族地区,以及周边省、市、县苗族的杨姓后裔中。
绥宁县地处湘、桂、黔三省交界之地,自古为“苗疆要区”,唐代称徽州,宋元丰四年(1081)建莳竹县,宋崇宁二年(1103)改名绥宁县。这里聚居着苗、汉、侗、瑶等20个民族,人口35万,其中以苗、侗为主的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62%。
绥宁县有黄桑国家级森林生态自然保护区,全县森林覆盖率达75%,这里沟谷幽深,古木参天,溪河纵横,洞府迷人。黄桑坪上堡村是个少数民族聚居村,明清时期多次爆发农民起义,其中以李天宝、粟贤宇率领的两次苗民起义最为浩大,波及三省十八县。两次都以上堡为大本营,1460年,李天宝在上堡建都,自号武烈皇帝。
作为古代“五溪蛮”核心的绥宁县,县城南部的“巫水河”流域是巫傩文化的发祥地之一,民族文化浓郁神秘,丰富多彩。在苗族群众中传承了数百年的“四•八”姑娘节,就是其中最具代表性和群众性的节庆活动。
绥宁苗族“四•八”姑娘节相传源于宋代。是苗族人民为纪念用“黑饭”救兄而献身的杨金花而设定的一个纪念节日,最早只在苗族杨姓族群中流传,后来逐渐演变为绥宁苗族各姓氏的共同节日。据清乾隆《绥宁县志•民俗篇》记载:相传,宋代杨金花之兄陷入敌手,杨金花每天给哥哥送饭,但每次都被狱卒贪吃掉。金花为救哥哥,尝尽百草,找到一种黑色汁液的树叶,拌和糯米蒸煮,将一斗米的黑饭,在四月初八这天送进牢里,狱卒见是一团墨黑的东西,不敢争食,便扔给了杨兄。杨兄吃完了一斗米的黑饭,浑身增添力量,打烂牢门冲了出来,而杨金花却在救援中牺牲。为纪念金花,苗家把四月初八定为姑娘节,吃黑饭习俗世代相传。虽然历代封建统治阶级曾多次借口“四•八”姑娘节“有伤风化”,系“苗蛮聚众造反”而严加镇压和禁止,清嘉庆二十二年(1817),清统治者专门在“四•八”姑娘节的集聚中心——苗王古国旧都黄桑坪上堡村立下“永远禁绝”大石碑,但苗族人民不惧强权,“四•八”姑娘节延续至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绥宁县对“四•八”姑娘节这一民族民间的重大节庆活动,大力加以扶持和倡导。特别是近年来,每五年举行一届全县性大规模的绥宁苗族“四•八”姑娘节,到今年已成功举办了三届。
在民间,姑娘节仍然是苗人最隆重的节庆活动,主要内容有:接出嫁女回娘家,兄弟背姐妹进堂屋,祭先祖神灵,祭狗祭牛,吃黑饭、赶菜、舂糍粑。是日十里八乡的苗族人民汇聚到被奉为圣地的黄桑坪上堡古都,举行耍龙舞狮、山歌对唱、木叶传情、跳芦笙舞、爬藤、逗春牛、抬故事、跳傩舞演傩戏、跳花跳月、对山歌、爬藤赛、捉泥鳅等活动,届时,炮铳齐鸣,欢娱达旦,场面壮观,气氛浓烈。
绥宁苗族“四•八”姑娘节的各种用品大都就地取材,自己制作,主要乐器有铜锣、牛皮鼓、蛇皮琴、芦笙、唢呐、土琵琶、竹笛侗箫。主要器具有纸扎花、五彩狮、蓑衣、牛、傩面、傩刀、抬祭祀盒等。
绥宁苗族“四•八”姑娘节是一种群众性的民族节日,其传承特征是社会性、族群性、松散型,作为一个民族的习俗,它根植于每个苗族群众的血脉,其中一些极具表演特征的活动形式是以祖传的方式传承。它与广西、贵州、湘西地区的“四•八”跳花节虽然相通,但节庆形式又有其独特性:一是它是一种崇尚女性的节日,二是以吃“黑饭”、祭女祖为主要内容,三是民族特色浓郁。绥宁苗族“四•八”姑娘节作为一个在特定的地域、特定的民族族群中能流传数百年,经封建统治者多次封禁而不绝仍能顽强存活的民族节日,具有很高的人类学、民族学、民俗学、历史学研究价值。
作为一个民族的节庆活动,“四•八”姑娘节底蕴深厚,内涵丰富,它集民间祭祀、喜仪庆典、跳花跳月、歌舞表演、生活习俗等于一体,充分展示了苗族人民的习俗风情。集民风民俗、民族文化于一体,原汁原味地保存了大量苗族古代的祭祀仪式、民俗风情、口头文化、古代音乐,是一部苗族文化的百科全书,具有极高的文化艺术价值。
绥宁苗族“四•八”姑娘节不但是苗家妇女一年一度的喜庆欢乐之日,也是苗族男人显示勤劳的日子。节日中,无论男女老幼皆倾寨而出,十里八乡锣鼓声声,笙歌阵阵,爆竹齐鸣。这个节日是男女之间增进爱情、族群之间密切交往、与外界扩大交流、对后人进行教育的重要形式,它对于激发民族精神、增进文化认同、增强民族凝聚力、维护民族团结具有重要意义。
2006年,苗族“四•八”姑娘节被确定为湖南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2008年,被确定为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绥宁县人民政府为该项目的保护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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